美國978法案:分享遊戲影片就關死你?

遊戲廠商大都樂見影片上傳

但並不是每個廠商都樂見自己的遊戲影片被貼在Youtube上,尤其是單機遊戲廠商。之前打電動某作者曾在T17討論區分享過遊戲心得並發表隱藏結 局影片,但該結局影片在當時被遊戲官方認為侵犯了著作權,因此要求Youtube關閉,而該作者也因此收到Youtube給予的紅牌一張,影片犯規必須退 場。

美國978法案:分享遊戲影片就關死你?
▲ 這是Youtube寄來的侵權通知。(圖片來源:Youtube

如前所述,大部分情況下,遊戲商都會將使用者分享的影片視為免費廣告,因此他們並不會管制使用者轉貼自遊戲內剪輯出來的影片,例如有的玩家會自行翻譯並上傳電玩動畫,像是《魔獸世界:浩劫與重生》開頭動畫以及《暗黑破壞神3》惡魔獵人影片,小編猜測翻譯這些動畫並未通過Blizzard許可,但卻能讓更多台灣玩家可以融入動畫的劇情中,Blizzard官方一般來說會對這樣的「侵權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這樣的影片上傳行為對遊戲的人氣有正面助益。


▲ 這種翻譯影片通常會受到官方所默許。

但有些影片則不能如此,許多單機遊戲都將劇情視為重要的賣點,如果過早將遊戲的結局與劇情洩漏,很可能會因此讓許多玩家因為看過影片失去購買的欲望。《凱薩琳 Catherine》的日版與美版發售相隔數個月,因此日版早已有許多相關的劇情動畫出現,不過在美版發售前,這些影片都逐漸自Youtube消失,也是官方擔心會影響銷售而採取的策略。

上傳影片時,如何避免廠商判定違反智財權?

前面提到的劇情結局是很好的例子,此外還可能包括讓玩家體驗遊戲全部過程的「攻略影片」,甚至是遊戲測試版的「心得影片」,都有可能是遊戲廠商不願 意過早曝光的影片。攻略影片可能讓其他玩家藉由看影片等於「玩過一輪遊戲」而影響銷量,遊戲測試版的「心得影片」可能會讓廠商還沒修改完畢的遊戲內容曝 光,對遊戲的品牌名聲會有不好的影響,日式遊戲廠商尤其在意這個問題。


▲ 例如像《火之鳥》這種古早的任天堂遊戲影片,就沒什麼人會控告你侵犯版權。

當遊戲銷售的巔峰熱潮過了以後,無論什麼樣的影片能影響的銷量就有限,這時候廠商就不會太在意使用者上傳什麼樣的影片,反而會希望有多點遊戲影片能夠曝光,多提升一些遊戲的價值。

分享影片的準則,就像分享電影心得一樣。如果你分享的是官方宣傳影片、甚至拿其中一段劇情來惡搞,都有可能被視為是提升電影人氣的動作,但是你如果 貼的是電影的結局,就可能會被官方關切。遊戲的攻略、結局以及心得影片可能也有這樣的殺傷力,即使玩家是因為熱愛遊戲才願意上傳影片,但就是因為熱愛才必 須更小心,不要傷害到遊戲本身的價值,才能夠創造你的影片有人看、廠商也不會因為侵權而告你雙贏局面。

不可說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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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文克勞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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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凱文克勞斯 (發表於 2011年7月08日 22:29)
看到標題以為是為了節目效果設計的(≧▽≦)
沒想到是真的編號978
這真的上路就真的會跟諧音一樣可怕〒ˍ〒
This is an era of LAW.
Grim
2.  Grim (發表於 2011年7月08日 23:00)
我自己是覺得這條文很微妙...真的很微妙
畢竟當有人文字攻略看不懂的時候,影片攻略是個不錯的選擇
可是一碰到這法條就很悲劇了(連SPEED RUN、實況都中槍= =)

另外,應該也有人像小弟一樣,沒買主機、軟體,但又想知道這遊戲的完整故事劇情,除了玩家上傳的影片外,還有其他管道嗎??

至於BZ那邊,我想應該是,BZ那邊沒有人有時間幫影片加上中文字幕吧??
無痕
3.  無痕 (發表於 2011年7月08日 23:15)
哈哈,有人跟我一樣想到諧音 XD
不過這個法案的名稱真的很好記。

這篇文讓我學到兩樣有趣的東西和分享影片的正確觀念。
我是TR的熱愛者,也常常都會錄製並分享一些自己的零損破關心得~ 倒沒有想到這些我自己錄的影片可能會有侵權的疑慮。
八雲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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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八雲紫 (發表於 2011年7月08日 23:27)
╯-__-)╯ ╩╩反正廠商的遊戲賣不了錢就有藉口拿這法案來罰你錢(?)
ㄚ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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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ㄚˇ平 (發表於 2011年7月09日 01:21)
※ 引述《零式》的留言:
> ╯-__-)╯ ╩╩反正廠商的遊戲賣不了錢就有藉口拿這法案來罰你錢(?)

囧rz,說反了,拜託大大看完兩頁的全文,不要光看標題就這樣猜阿。
而且會放的影片,照理說都是很好賣的遊戲。
放到不該放的影片導致廠商的損失,透過罰錢來抵制也是理所當然的。
簡單說,這個法案是:「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沒問題,但是不能故意擋廠商的財路」,畢竟有人是靠製作影片來吃飯,侵權可能讓他們餓肚子。

這麼說應該沒錯吧?若有錯歡迎提供修正&建議,謝謝~
八雲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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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八雲紫 (發表於 2011年7月09日 08:57)
╮(╯_╰)╭我說的是第一條的"個人利益"判定
這一點就顯得很模糊了
為了"自己出名"能不能算個人利益?
廠商方面說算就算?

再者第3條
•或你在180天內分享的影片,其市場公告價值超過5000美金。
如果廠商找打手出5001美金跟你買影片呢?

這種法律就是這樣,永遠有辯不完的爭議,永遠沒有絕對的正義...
ㄚˇ平
7.  ㄚˇ平 (發表於 2011年7月09日 10:03)
這、這倒是啦,這應該算是玩陰的吧(汗)
話說,978法案似乎還在研擬ing,應該有更多細節。
我想個人利益應該是指麥克麥克。
至於派打手也不是法律的錯啊,是有人在鑽漏洞,所以會出SP1,SP2.....(啥玩意?),再說本來就不該放這麼值錢的影片惹廠商注意。
不要太誇張就好。<( ̄︶ ̄)>
無痕
8.  無痕 (發表於 2011年7月09日 12:51)
更明白點說,只要2500美金就算了吧,第二條有說:
180天內分享的影片為其他使用者原本必須花費2500美金以上的價值才能擁有的影片內容,或你藉由這些影片獲得2500美金的利潤。

因此影片分享者為了避免惹上麻煩,最好別有任何的收受利益的行為。至於名聲如果是雙贏局面,廠商大多睜一隻眼就過去了。
因此如果是自己出名,廠商的名譽卻蒙受損失,有可能開打的。

不過影片仍然還有 Content ID 這道機制把關,要嘛就是廠商眼睛開開裝死沒看見,要嘛就是順便搭影片上傳者的順風狠狠撈一筆,不然就是直接透過系統自動封殺掉。

以第一項來說:追蹤 ... 這部份就有可能是法案關注的對象
不過廠商對於這些上傳者更在乎的是做統計及客源分析用途,會因此打官司的機率並不高。
第二:一起賺錢,這個廠商自己就賺的很爽了,不必擔心
第三:從系統面打撈違規影片,反正傳上去後自動被封殺,跟本構成不了侵權問題。

所以剩下的就是那些尚未被Content ID追查到的部份,如故意反轉影片、不放音效...等...

事實上 Content ID 就是一種保護上傳者的機制。
它十分巧妙的從系統方面來做,一來透過跟權利擁有人的合作,直接封鎖掉敏感的內容;二來上傳者傳的影片不但可以順便幫他們打免費廣告還可以撈一筆錢;三來透過統計及分析,在不涉及嚴重侵權的前提下,退一步想反而成為商機。

所以這個法案就是補網法案?像上面那篇xx伯的影片,我在youtube 找不到一個有關他的影片(英文未查),可想而知應已被封殺光光,就是針對這類故意鑽漏洞的投機者。

說真的,人家已經事先幫你設下了保護機制,卻有人不識相
地要破這道防護網,要是真不小心給你破了...那接下來等你的就是 978 法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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