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07e86224175df2ef1462e584ff95b1d58c8ef 還記得去年火熱的Dell大特賣事件嗎?由於Dell反應慢半拍,又沒有在第一時間處理這個事件,接下來還接著連發的標錯價,導致有超多網友都下了單,其中就有網友不滿Dell不出貨而去法院提告,現在結果出來是由Dell勝訴,標錯價事件也算在這劃下了一個句號。

小蝦米扳不倒大鯨魚

原告主張的是Dell當時的交易應該要成立,Dell要履行契約出貨。而Dell方面則是表示標錯價是由價格設定人員將線上的折扣的「AND」選項設定成「OR」,因此所有的價格都減了7,000元的折扣。而契約中也說明訂單是要Dell接受之後才算成立,也就是下訂單還要等到Dell透過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通知後才算成立,因此標錯價時段所下的訂單,都還不算是交易契約成立。最後則是判決Dell勝訴,不用出貨。

法官在判決書中光是附記就寫了近2000字的解釋,十分值得一讀,其中有趣的判決是法官也自稱為鄉民,表示網友大部分都是因為貪小便宜而下訂單,不是真的要買,可參考下面的引用:

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而由於網友敗訴,也要跟著付1,000元的裁判費,這一戰小蝦米輸了。

引用來源:判決書

大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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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loudEX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12:07) 引用回覆
    鄉民真是無所不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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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ACACA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12:43) 引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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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野貓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18:01) 引用回覆
    原告不是徐明璋,他只是訴訟代理人 :p
    原告姓名不能公開 (去法院公佈欄看還有沒有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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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芭樂疤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18:49) 引用回覆
    說的好,法官這樣一說,那些貪小便宜的人就這麼原形畢露,
  • 無敵小恩恩
    5.  無敵小恩恩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19:23) 引用回覆
    @野貓:已修正文章,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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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eyman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20:28) 引用回覆
    哈哈哈哈哈哈哈爽!好讚的鄉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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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kjhfm (發表於 2010年1月21日 21:38) 引用回覆
    『標錯價因為跟內心的價格不符』
    就算戴爾契約沒寫,民法上它也是可以不出貨的
    之前公民老師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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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XXX (發表於 2010年1月22日 00:08) 引用回覆
    偷雞不著蝕把米,小蝦米就認份的做小蝦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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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Stalin (發表於 2010年1月22日 01:09) 引用回覆
    我個人的消費經驗是:在網站上下單後其實並未完成訂單確認──也就是買賣契約並未成立。下單後Dell寄送的郵件也會說明「Dell尚未接受您的訂單」,已有告知,所以顯然不能認為買賣契約已成立。
    Dell的業務必須再次和訂購者本人通電話,確認相關的訂單內容和身份、寄送資料等等,才會傳一份正式的訂單,這時候才買賣契約成立。
    買賣契約尚未成立,自然沒有履行契約的問題,我認為就算不是兩造受損法益顯不相符或原告確知Dell是標錯價,Dell不出貨在法律上還是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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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哈姆太郎 (發表於 2010年1月22日 09:02) 引用回覆
    這個判決實在是太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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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哀哀 (發表於 2010年1月22日 14:07) 引用回覆
    總絕得好像在說大鯨魚欺負小蝦米
    可是這次小蝦米自己在GYㄟ
  • 無敵小恩恩
    12.  無敵小恩恩 (發表於 2010年1月22日 17:32) 引用回覆
    @哀哀:這麼說也是沒有錯,但我是真的想要買二台(淚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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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ptt (發表於 2010年1月22日 22:54) 引用回覆
    下次我也來開一家網路商店
    然後用超低價吸引顧客,就算不出貨,
    也賺到了網站流量和知名度,
    嗯~~下次來試試

    反正也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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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wellss (發表於 2010年1月23日 09:55) 引用回覆
    判決內容很有趣。
    不過這樣不是好事,但瘋狂搶便宜、落井下石的心態也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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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壞小孩 (發表於 2010年1月23日 11:04) 引用回覆
    所以以後發現網站標錯價,請鄉民們不要到處宣傳,以免到時沒買到還免費幫對方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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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aaron lee (發表於 2010年1月25日 22:42) 引用回覆
    可是我看起來還是很怪!

    我認為"你......所以......... "
    這是很主觀的用語,並不客觀,所以說這句話的人, 可以因為某些原因, 在"我認為"後面產生很多不同的變化.

    "Stalin 說:
    我個人的消費經驗是:在網站上下單後其實並未完成訂單確認──也就是買賣契約並未成立。"

    這樣的理由不出貨, 應該比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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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UPS (發表於 2010年2月16日 11:05) 引用回覆
    To ptt:
    這樣會被告抄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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